沐阳说完后,罗向强调说一下:“我同意沐阳先生的观点,第一个和第二个证据,只是疑点,不足以证明我方侵权;
张三拿刀杀了人,把刀扔了,结果你不小心拿起杀人刀,我能说是你杀了人吗。
你肯定不愿意!
原告的第三个举证,罗列的技术,不在IGP的技术专利保护范围内,相似点不足以说明是侵权,而是要看有没有核心的区别,专利法是否认可。
有些相似点,只要是改进,那么它就可以成为新的专利,就没有侵权的说法。
罗列的第一点,外观相似,长宽比例一样,但有很多结构却不相似,比如我公司的机箱,折弯处是3刀,而IGP的是4刀;他们的孔是钻出来的,而我们的孔是激光切割,而且是椭圆,位置和功能也不一样,以上这些,都超出IGP专利的保护范围......
比如我买了一把别人的刀,我拿回来改造,虽然它还是一把刀,结构形状也有相似点,但我使用了新的制造工艺,然后去申请这个工艺,申请专利通过,就不能说是侵权,专利不通过,也不能说是侵权。
13与B也相似,但代表的意义一样嘛?
肯定不一样,主要结构都不一样,怎么能说是一样的呢!
拿相似点来说侵权,这一点说不过去。
第二点,使用相同的零配件达到50%,我想请问原告,我想这些零配件的厂家肯定不同意只卖给你们一家使用吧。
第三点,根据全面覆盖原则,我们可以把IGP激光器的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为A+B+C,我们因缺少技术特征C,则应认定我方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......”
罗向指的全面覆盖原则,指的是专利侵权判定方法的五大原则之一,也是最重要的原则。
虽然各国专利制度各有不同,但总体的侵权判定原则大同小异,都遵守五大原则:全面覆盖原则、等同原则、禁止反悔原则、捐献原则和特意排除原则。
一般先用全面覆盖原则进行判断,刚才罗向说的,他们把IGP激光器的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划分为A+B+C,如果星海集团的技术方案包括A+B+C,不管后面有没有加D+E,那么这个技术方案就是侵权的。
但如果缺少某一个特征,如缺少C,哪怕含有A+B,比如星海的技术方案特征包括A+B+D,认定未落入这个专利的保护范围内,那么这个技术方案没有侵权。
如果搞不懂这个,有可能在一审时就被判侵权。
这种事并不是没有,有些法官和陪审专家吃不透这点,造成误判。
当在做专利侵权的判定时,全面覆盖原则通常会作为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一步。
最简单的做法是,当发现产品比对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,缺少一个或以上的技术特征,就可以认定不侵权,也就不必进行后续的判断了。
当然,这个就要求专利质量如何了,同时要了解同类专利,要非常熟悉,这个工作量就非常大。
而沐阳对这个专利侵权方法吃得比较透,他从成就点商店拿到技术后,并没有完全照抄,因为阅读系统不会帮他判断技术是否与别人的专利构成侵权。
法官:“原告的第一个和第二个证据,不足以证明被告侵权;
第三个举证,请问陪审专家,如何看待?”
陪审专家:“被告代理律师说得有理,根据全面覆盖原则,原告罗列的举证,不足以证明星海集团的激光器方案构成侵权。”
法官:“原告,请问原告还有什么可以举证的吗?”
IGP的代理律师反驳:“我不同意被告代理律师的观点,星海集团使用IGP的激光器,是在这个IPG激光器基础上进行仿造,所有的相似点已经说明,星海集团已经有仿造的意图,从出发点就构成了侵权。
最关键的相似点,星海集团的激光器工作原理和我们IGP激光器是一样的,光这一点,就足以说明已经侵权。”
陪审专家:“如果说,星海集团的激光器核心结构,跟IGP的一模一样,而且IGP对核心结构进行了单独的专利保护,那么,被告方侵权的可能性就非常大。
这个问题,我们需要认真地进行对比分析,请原告举证证明。”
沐阳反驳:“我们的激光器已经申请了发明专利。”
IGP代理律师没等他说完,就直接反驳道:“原告在我们的激光器进行了优化,申请了新的发明专利,并不是说,有专利就不代表没有侵权!”
“说的有道理!”陪审专家认同。
哇!
现场旁听观众惊讶起来了。
难道自己有新的专利,还不能说明没有侵权吗?
这一点,现场还有不少人搞得懵了。
沐阳不得不佩服这个原告律师,这插嘴的能力就是厉害,看来对专利法吃得比较透。
麻蛋,律师的嘴巴就是厉害。
刚开始时,沐阳已经把他的气焰压下去了,结果没多久,就让他恢复心态了。
沐阳虽然有点纳闷,但IGP和陪审专家的话并不是没有道理。
并不是说申请了发明专利,就构不成侵权。
这个专利法区分有点烧脑。
举个简单的例子。
张三申请了凳子的专利,内容很简单,权利要求覆盖范围也只有一项,那就是一个凳子包括一个座部和四个支撑腿。..
张三拥有凳子的专利,并将技术转化成商品,凳子在市场上大卖,取得了不俗的收益。
过了一段时间,李四发现长时间坐凳子不舒服,要是凳子上能有一个靠背,这会大大提高舒适度。
于是,李四就发明了椅子,并准备申请专利。
椅子的技术方案也包括一个座部和四条腿,改进之处在于多了一个靠背。
那么,李四能申请椅子的专利么?
答案是:可以的。